企業移民專為有意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人士申請入境安排。
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:
● 內地的中國居民
● 阿富汗
● 亞爾巴尼亞
● 柬埔寨
● 古巴
● 老撾
● 朝鮮
● 尼泊爾
● 越南
申請資格
● 申請人需具有良好教育背景
( 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,但在特殊情況下,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、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/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,亦可予接受;以及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。)
●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,並符合以下條件:
1. 申請人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;
2. 或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 1 年(海外是指中國內地、 澳門及香港除外的國家或地區),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。
● 在逗留期限屆滿前 4 星期內,申請延長逗留以便在港投資。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投資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。
● 如移民香港的申請獲得批准,將可移居香港,而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 2 – 2 – 3 年的模式批出。
成功申請香港投資移民人士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 7 年,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永久居留權。